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 薛家蔧薛家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400元(10×34×10-1,000=2,4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其子 林峰陞 之郵局或其他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財產目錄編號2載明「有」,究指何物經另案查封或扣押。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4年1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請提出聲請人歷年投保勞健保資料,並請釋明薪資發給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請釋明林峰陞是否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並請提出扶養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單或收據等)。
㈡請陳報聲請人支付之膳食費、水電費、瓦斯費、保險費、
扶養費及其他家庭雜項等支出之單據。並請釋明該等費用究係全額負擔或部分負擔。
㈢請釋明聲請人支出之瓦斯費部分,桶裝瓦斯容量單位為何
?金額如何計算?為何一星期之使用量約為二桶瓦斯?㈣請釋明聲請人支出之其他保險費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其子林峰陞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及其母林峰陞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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