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4號債權人新北市五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盛 債務人 何厚學何瑋倫 債務人 何正華
一、債務人何厚學即何瑋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何厚學即何瑋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正華給付之。
二、債務人何厚學即何瑋倫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陸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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