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孫啟仁
蔡淑景 被告 許秉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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