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6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2號抗告人即原告 匡廣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