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129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上揭之罪,業經臺灣板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39號裁定予以減刑在案,此有裁定書乙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向本院聲請減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