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5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 葉惠蓉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所用印鑑相同)。
(二)法定代理人葉惠蓉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所用印鑑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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