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經本院以
91年度訴字第234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6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