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繼承權拋棄書。
(2)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1至第4順位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情形。
(3)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第1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附印鑑證明及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