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簡睦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宗賢 │板信商業銀│106年8月22日│46,500元│SA0000000││││行雙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