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2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之夫 林文德 生前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認領被告甲○○為其子女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53年間懷孕8個月時胎死腹中流產,當時奶水充足,鄰居阿婆遂帶被告至原告家中請求原告幫忙餵食照顧,因未見被告親生父母出現,原告只好繼續照顧並謊報被告為其親生子,嗣原告於57年9月6日與林文德(
97年3月14日死亡)結婚,林文德即於61年8月30日認領被告。然被告與林文德間無親子真實血緣關係,且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業經鈞院前以98年度親字第126號判決確定在案,原告為已故林文德之配偶,屬利害關係人,為保持家族繼承之純正性,維護真正繼承人之權益,並免除血緣關係之混亂與不實登載,爰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親字第126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再本院函囑法務部調查局就「鑑定乙○○是否為 林正章 (原告與林文德之子女)之生母及甲○○與林正章是否存在同父系之血緣關係」進行親子鑑定,其結果認定:「依據遺傳法則,林正章之各項DNA型別與乙○○之各項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研判乙○○即有可能為林正章之生母。甲○○之YSTR型別計有DYS389-Ⅰ、DYS389-Ⅱ、DYS19、DYS385a/b、DYS493、YGATAH4、DYS448等7項型別與林正章之相對應型別均矛盾,研判甲○○與林正章不可能存在同父系之血緣關係」等語,有上揭法務部調查局99年2月10日調科肆字第09900065850號鑑定書暨所附DNA型別鑑定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林文德與被告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要屬事實,堪以認定。
五、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與原告之夫林文德間既無自然血統上之血緣關係,業如前述,是原告之夫林文德於61年8月30日所為認領被告之行為即屬無效,依前開判例意旨,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該認領行為無效,即屬有理,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