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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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6,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