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法九0矯字第00二五一一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奇秀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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