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榮寶上列受刑人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劉榮保 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09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