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旻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旻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旻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4台上字第70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