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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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羅心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謝宜伶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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