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群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渼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