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陳進安 被告 王華隆
林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華隆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00號5樓」,被告林金源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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