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阮威概 代理人 阮敬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80ND0000000-022000002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00003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969004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16005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48006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06007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