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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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38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威豪

被告 徐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3日、110年6月21

日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限皆為3年

,並約定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

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由勞動部依嚴重性特殊

傳染性肺炎勞工紓困貸款相關規定補貼1年之利息,被告應

自撥款日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依前開約定攤還本金,第13

個月至第36個月攤還本金和利息,如逾期未繳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且自第7個月起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勞動部即停止補

貼利息,按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借款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就109年5月13日之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30,309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就110年6月21日之借款亦未依約清償,積欠本金73,697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暨其他約定事項、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增補條款契約書、勞動部函、債權明細表等、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催討紀錄表、放款相關資料查詢單、催告書、郵件回執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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