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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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99號聲請人台灣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群策會李│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8月20日│5,880元│AC0000000││││登輝│限公司營業部│││││├──┼─────────┼─────────┼───────────┼─────────┼────────┼──┤│002│財團法人群策會李│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1月16日│23,520元│AC0000000││││登輝│限公司營業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