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91號
聲請人建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喜相逢餐廳│土地銀行台北分行│94年4月30日│627,331元│A00000000││├──┼─────────┼─────────┼───────────┼─────────┼────────┼──┤│002│品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台北分行│94年4月30日│762,481元│AY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