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52號聲請人 鄔慶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玉藻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書狀,相對人為法人應載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
2、3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合法表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亦未繳納聲請費,核與聲請調解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部分記載為「楊玉
藻」、「職業:旭泰保全老闆」,惟聲請人所附所得資料清單,扣繳單位名稱均係記載「旭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旭泰公司),請確認相對人究係為旭泰公司或「楊玉藻」。若係旭泰公司,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旭泰公司之代表人為「 賴蘇美智 」,請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究係「賴蘇美智」或「楊玉藻」,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為何處。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7,7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並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