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陳孟逢 被告 蔡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孟逢對被告蔡宗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高御庭
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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