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鑫貿易有限公司、 林昶銓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萬3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