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參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即年
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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