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2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積欠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款項,惟被告乙○○於原告起訴前之95
年11月20日已死亡,有乙○○戶籍謄本在卷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乙○○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
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