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鎮暘(原名:高國元)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鎮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鎮暘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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