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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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0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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