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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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72號原告人因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育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育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