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李佳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郭嘉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