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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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43號上訴人 許志信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視同上訴人 許志仁
許禎珍
許志文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4、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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