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92號上訴人 廖為民
廖為政 廖為國
李秀蘭
廖淑真 郭達朗 廖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義振廖金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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