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呂存永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建物之最近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