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四所載。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又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揭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罪名,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不予減刑,惟其於82年12月26日對於前開未發覺之罪自首,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3年9月17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4150號判決確定在案,自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6條及第16條所定於96年7月16日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至施行日後之3個月內,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得予減刑之規定,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二、三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懲治盜匪條例│加重竊盜│加重強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30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1│││條第1項第1款│項│項、第1項│項│├────────┼────────┼────────┼────────┼────────┤│犯罪日期│82年12月26日│81年9月2日起至│91年8月10日│91年8月3日起至││││82年12月13日││91年8月8日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82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423│91年度偵字第4749│91年度偵緝字第││查││15249號│號│號│96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上易字第│91年度訴字第600│92年度易字第10││實││4150號│5848號│號│號││審├────┼────────┼────────┼────────┼────────┤││判決日期│83年9月17日│83年12月22日│91年10月31日│92年4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4年度台上字第│84年度台上字第│91年度訴字第600│92年度易字第10││判││1983號│3358號│號│號││決├────┼────────┼────────┼────────┼────────┤││確定日期│84年4月27日│84年7月14日│91年12月10日│92年5月3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6條│不符合減刑要件│不符合減刑要件│第2條第1項第3││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8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一、二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聲字第139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