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家豪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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