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榮祥 送達代收人 郭子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天生 、 謝景良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9,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