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
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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