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及重新劃分停車位中間界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乙○○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甲○○、双子星大樓管理委員間請求確認及重新劃分停車位中間界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請求確認及重新劃分停車位中間界線,如獲勝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