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暫依原告先位之訴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二、原告應另補正備位之訴所示之「惠嘉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萬股股票」之價額,以供本院決定是否需另行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乙○○、甲○○二人尚未滿20歲,原告未列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法定代理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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