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黃智偉 反訴參加人即被告 邱顯慶 反訴被告即原告 湯俊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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