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寶貴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七、聲請人100年、101年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2年1月至7月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八、請陳明聲請人是否有租賃房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貸、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聲請人提出每月繳納房貸之證明,及請釋明聲請人所有之房屋是否有收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