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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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罪質相同,且施用毒品行為,與一般犯罪行為有截然不同的性質,施用毒品的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自殘的性質明顯,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性十分隱晦,縱使其意志不堅一再重蹈覆轍,仍宜適度酌減,但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係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原審因未遂、自白已量處輕刑,不宜再過度酌減,是本院綜合審酌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2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06月19日│107年11月08日│107年06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第2119號│第4913號│593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406││事││1603號│712號│號││實├───┼────────┼────────┼────────┤│審│判決│108年01月23日│108年03月20日│108年04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406││判││1603號│712號│號││決├───┼────────┼────────┼────────┤││判決確│108年03月09日│108年04月23日│108年07月23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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