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0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1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