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周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珠 、被告 王正芬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