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1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6018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賴冠汝

被告 阮崇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05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5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5,0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2,0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3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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