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97號附民原告 趙李揚 附民被告 李郁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郁群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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