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96號聲請人 王偉榮 上列聲請人為王 劉若華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1千元。
(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劉若華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王偉榮及王 黃翠燕 願意擔任王劉若華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四)首揭親屬同意由王偉榮、王黃翠燕分別擔任王劉若華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將正本提出到院)。
(五) 陳明 係否至三總松山分院為鑑定?或請院方外診?如有外診鑑定需求,應先與院方確認有無出診服務,或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