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劉華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男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2,351元【計算式:1,417,053×1/3=472,35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