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聲請人 哈冀連 應受監護宣告人 哈松橋 關係人 哈愛玲
哈燕平 哈少連 潘哈逸萍 哈愛英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許金玲 為應受監護宣告人哈松橋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1、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2、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3、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亦有明文。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親屬間就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仍未有共識,為保護其利益,揆諸前開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許金玲(曾任臺南社會處長、本院諮詢人員、臺北市立仁愛醫院主任)為哈松橋之程序監理人(業徵得許金玲同意),基於相對人之利益及專業立場,訪視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及其他關係人,瞭解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形、評估適任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等事項,製作相關訪視報告,提供本院參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