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李建國 被告 王進銓 被告貴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0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黃玉婷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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